103/08/19-【營業稅】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自103年7月1日起由2%恢復為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條文,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前揭條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由2%恢復為5%。另同條第2項就前開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授權財政部訂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經行政院核定,財政部發布,並自103年7月1日施行。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係採負面表列規定,即該辦法第2條所列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均屬之。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 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非專屬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第3條所定之非專屬本業收入。
二、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定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三、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五、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銀行業及保險業103年7月至8月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部分之銷售額,即應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新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於同年次期(9月)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報繳營業稅。另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財政部業已修訂相關申報書及繳款書,請各納稅義務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辦理報繳營業稅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