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營業稅-購買國外軟體】透過網路向國外營利事業購買軟體,超過一定金額以上,應依法由買受人計算繳納營業稅
民眾詢問於網路上購買手機軟體及其他電腦軟體(如於Appstore購買應用軟體或線上防毒軟體等),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捐等情事。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外國之事業於網路上販售軟體,經本國消費者下載使用,應屬購買其勞務,適用上開法令之規定應由買受人計算營業稅額並繳納之。
依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解釋「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是以若消費者於網路購買國外事業販售之軟體,其給付報酬於3千元以下者免稅,惟逾3千元者應由買受人依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2年7月在網路上向國外營利事業下載防毒軟體新臺幣2千元,則依上開函令可免徵營業稅;若下載之防毒軟體新臺幣4千元,則應就其給付額4千元按現行營業稅率5%計算,於102年9月15日前繳納營業稅額200元。
若民眾遇有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計算繳納情況時,可上網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輸入基本資料及交易相關資訊後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單位繳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