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8-【綜所稅-捐贈】個人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高雄市前鎮區及苓雅區日前發生石化氣爆事件,釀成重大傷亡,社會各界發揮愛心紛紛捐款,中央及地方政府已設立數個賑災專戶供民眾捐款之用(詳衛生福利部暨各縣市賑災專戶彙整表),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列報捐贈扣除額。

個人對於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憑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於次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全數申報列舉扣除;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另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