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6-【綜所稅-租賃所得】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調整

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例外,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租賃收入之規定,避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然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國稅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國稅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稽徵機關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