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4-【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營業用,應計算租賃收入
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然是無償借用並未收取租金,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
所稱他人: 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司之法人人格與負責人及股東之自然人人格兩者各異,尚不得以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係房屋所有權人,且確將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供家族企業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等由,而主張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
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確係無條件將房屋借給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除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外,尚應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可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