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綜所稅-租賃所得】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上述提到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所以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必須符合無償且供住家使用的條件,才不用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