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綜所稅-租賃所得】出租房屋外牆、土地供樹立廣告用,其租賃所得扣除額之規定

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 台財稅第851908773號函釋規定,得列舉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惟需有憑證,且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但若出租人未能提具損耗及費用憑證,則可適用各該年度財政部頒訂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一、住宅之外牆出租供懸掛廣告:以租賃收入之57%申報為租賃所得。

二、土地出租供樹立廣告招牌(如高速公路旁T字霸),因非屬出租房屋,則僅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亦即以土地租金收入減除租賃年度地價稅後之金額列報租賃所得,不得依出租土地收入之57%申報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