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製造商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非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發票?
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為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
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自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連續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