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9-【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予配偶開設律師事務所,並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陳先生確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至於B屋部分,係供陳先生配偶之律師事務所使用,而配偶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則無須計算租賃收入。

再次提醒,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列報租賃收入,如經查得該房屋係供承租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使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補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