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清決算申報】獨資、合夥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清、決算申報相關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變更組織型態、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免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
(一)由獨資改組合夥:無須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情形:
(一)獨資變更負責人(包括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之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