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17-【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單獨執業或聯合執業型態之(專技)事務所,收到執行業務收入後,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若事務所之單獨執業者或聯合執業之合夥人係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則個 人所收取之執行業務收入,均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客戶(企業單位)給付事務所執行業務收入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若由事務所給付予非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則應就該員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於分配盈餘時,由事務所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並以事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