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資本主因原負責人已死亡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係屬所得稅法第75條所稱之轉讓,依前揭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如該商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目前(98至103年度)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