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9-【外僑扣繳】僱用之外籍勞工年中離境,其給付之薪資如何扣繳

公司於103年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0,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嗣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就外籍勞工因提早出境,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水20,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3年1至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但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因提早出境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則原103年1月至5月之薪資20,000元,應改依非居住者方式扣繳。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在103年以後,每月給付在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19,273元)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本案就103年1至5月給付薪資部分,每月補繳1,200元,並免加計利息,並且記得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及申報時須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併案佐證,以免國稅局判斷當時未依非居住者扣繳(原為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發現扣繳方式不對,而自動更正補辦扣繳及補繳稅款,如此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論處,反而造成徵納雙方稽徵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