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9-【網拍稅務】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社群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辦理營業登記

近來發現有個人利用社交網路如Facebook、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吸引消費者加入,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或出租等訊息,從事營利行為,按財政部發布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同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者,以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辦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特別提醒,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請於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