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0-【網拍營業登記】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
去年查核洪君以個人名義透過雅虎及露天等網站銷售貨物金額高達1億8千萬元,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該國稅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00多萬元,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進一步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