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0-【營業登記】納稅義務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近日國稅局接獲檢舉知名網路店家利用網路交易平台頻繁交易且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已於網路銷售貨物數年,皆未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經輔導後於103年1月1日補辦營業登記,並承諾補繳100年迄今所漏稅額。
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函令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及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達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甲君以營利為目的,於網際網路經營特定商品銷售數年,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0,000元,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皆有紀錄可稽,應於營業前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