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檢舉逃漏稅】舉發店家逃漏稅不能僅依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而提出檢舉

隨著民眾租稅常識的增進,對於逃漏稅案,會積極向稅捐機關舉發,但常因所提供之資料為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無其他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而浪費行政資源。為防杜檢舉人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對於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具體事證的案件,稽徵機關可依規定免議結案。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店家逃漏稅時,應提供店家之名稱、營業地址,並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特別提醒,為遏止逃漏稅之不法行為及獎勵檢舉,如因檢舉人所提供之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確有逃漏稅事實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者,稽徵機關會在違章裁罰處分確定並於違章人繳清罰鍰後,按罰鍰20%獎給舉發人,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舉發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或參與逃稅行為者,則不得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