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檢舉逃漏稅】舉發違章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才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喔!
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何檢舉逃漏稅捐?
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會先查明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者,則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因此檢舉內容應包含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或其他相關具體事證,以利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切勿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或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
民眾檢舉違章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裁處罰鍰處分確定(含行政救濟確定),且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稽徵機關始能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就徵起罰鍰淨額之20%提撥檢舉人獎金,又檢舉人須具名具址,始能領取獎金,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往來公文均以雙掛號寄發,且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於檢舉內容及事項會嚴予保密。因此,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如掌握有涉嫌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資料者,可安心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