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7-【非居住者扣繳】給付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雖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嗣經自動補報,仍應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為扣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果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係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102年2月9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900,000元,甲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162,000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2月19日始自動補報,經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按應扣繳稅額162,000元處5﹪之罰鍰8,100元。
特別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