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10904597360號令規定,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個人買受人取得上開規定退稅款,並無所得課稅問題,但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須視所購買該等貨物入帳情形而定:
(一)列為固定資產
1.當年度退稅:
退稅款當年度退稅,則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的帳面金額提列折舊。
2.次年度退稅:
如果購買該等貨物係於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則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二)列為當年度費用
1.當年度退稅:退稅款則作為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2.次年度退稅:若該等貨物以費用列帳,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

前揭退還減徵貨物稅款,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