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於本(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修正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

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且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因此對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兩年緩衝期規劃導入電子發票,各地區國稅局並積極輔導;惟近來迭有營業人反映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套版紙仍有存貨尚未用罄,或配合導入電子發票需時日規劃資訊、帳務軟體系統開發及整合作業,尚需時調整因應。該部基於愛心辦稅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實務作業,爰再延長1年緩衝時間,自1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俾使營業人有足夠時間調整內部作業,各地區國稅局將賡續積極輔導,俾使政策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