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今(108)年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107年度獲配股利或盈餘可就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或合併計稅稅額抵減方式擇一採用。
自107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得,計稅方式可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適用:
一、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之應納稅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且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或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全戶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適用稅率30%者,因減除累進差額及享有股利可抵減稅額,所以採股利合併計稅有利;適用稅率為40%者,看似股利分開按28%稅率計稅有利,但亦可能因減除累進差額及享有股利可抵減稅額,致採股利合併計稅較為有利。
【舉例說明】
案例一:李君單身、扶養72歲父親,107年度有股利所得100萬元及薪資所得600萬元,已扣繳稅額30萬元,李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計算,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應自行繳納稅額1,333,600元,較合併計稅應自行繳納稅額1,373,600元有利。
案例二:顏君單身、扶養75歲父親,107年度有股利所得600萬元及薪資所得100萬元,所得總額和李君相同皆為700萬元,但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是採合併計稅,主要即因合併計稅時採用40%累進稅率,除可減除累進差額,也可再減除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