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多項租稅優化,包括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修正之上述各項扣除額,自107年1月1日施行,因此,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9萬元調高到12萬元,有配偶者由18萬元調高到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每人12萬8千元調高到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每人12萬8千元調高到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人2萬5千元調高到12萬元,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另外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而且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財政部於108年1月2日發布新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健保費,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
【舉例說明】
王爸爸的健保是以其女兒王小妹的眷屬身分投保,但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則由其兒子王大哥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然王爸爸的健保依附於王小妹,今(108)年5月王大哥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王爸爸的健保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