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稅政,減輕小型企業營所稅稅負,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A商號107年度結算申報所得額為70萬元,甲君不須計算及繳納A商號應納稅額,而係將A商號營利所得70萬元併入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