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不須要先繳納遺產稅,而是由國稅局核定後,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人收到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必要時,可以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或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遺產中現金不足繳納部分,還可以申請以遺產中計稅的土地、股票等實物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甚至是納稅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財產也可以提出申請;另也可以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以分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但會按照郵局1年期定期利率加收分期利息。
【舉例說明】
王先生的父親於103年1月1日死亡,遺有銀行存款40萬元及多筆不動產,在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100萬元,繳納期限到103年4月20日,但是王先生手邊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國稅局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40萬繳納,另50萬元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抵繳,但還是不夠10萬元的部分,又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需申請延後2個月繳納、分18期繳納、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或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請務必在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