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即B2B),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境外電商自108年起應開立雲端發票,國內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時,是否應取具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免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不應開立雲端發票,仍應由本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換言之,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