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期上開課稅新制順利實施,財政部於106年2月24日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於同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免開統一發票,由其自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起均需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其營運活動均在雲端,為提高其依從度及落實全面無紙化作業,該等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爰有明確規範其使用統一發票種類及應記載事項,俾徵納雙方依循之必要;另為使各種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亦一併檢討關於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重點如下:
一、 定義雲端發票並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
二、 刪除營業人須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規定,及放寬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
三、 賦予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法據,及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電子方式辦理。
四、 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與應行記載事項,及其開立與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電子方式辦理之相關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另雲端發票定義、刪除發票應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相關條文,於107年7月16日發布,同年月18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稽徵機關雖已規劃輔導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惟經評估該等營業人修正作業系統介接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事宜尚須耗費時間及人力,倘其未依規定辦理而遭受處罰,尚非境外電商課稅制度設計本意,為避免買賣雙方交易衍生困擾,該部併同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