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實掌握課稅資料、確保稅收、輔導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及維護租稅公平,機關單位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義務人如有短漏扣繳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繳。
下列是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多加注意:
一、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率(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扣繳率提高為21%)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二、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給付總額未以該服務報酬加計應負擔之扣繳稅款計算。
三、給付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未依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低報租金,或漏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六、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辦理憑單申報事宜。
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如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扣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但仍須依逾期申報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