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
某公司104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140,000元,已列單申報金額60,000元,經查其餘80,000元係對於00學校學生家長會之捐贈,00學校學生家長會非屬政府機關,仍應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除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並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