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據實按給付之所得扣繳稅款,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經查獲後始補報扣繳憑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租金所得500,000元,已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完成申報並扣繳稅款50,000元,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實際給付租金為5,000,000元,核定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該公司已於期限內補報及補繳短扣稅款,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45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之正確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