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增進消費者購買慾望,常有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但因該附贈物品採購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卻常遭營業人誤以為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範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的物品,買入該贈品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為促銷罐裝奶粉,購入玩具車作為銷售奶粉的贈品,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該購入玩具車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07/11/12-【營業稅】為促銷目的所採購之附贈物品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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