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金屬銷售額之範圍,應於加收利息及違約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及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及違約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營業人107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租賃契約約定租期1年,每月1日給付租金100,000元,如遲延給付即按年利率2%加收延遲利息,提前解約者應另加收1個月解約金。乙於107年5月1日即無法依約支付租金,爰於同年6月1日向甲營業人提出解除租賃契約,並支付所積欠1個月租金100,000元、延遲利息166元(100,000元2%÷12)及違約金100,000元,則甲營業人應就收到上開款項200,166元(積欠租金100,000元+延遲利息166元+違約金100,000元)全數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漏未開立而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