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來電詢問,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予處罰。因此,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如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予以免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