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
【舉例說明】
甲君107年度薪資所得600萬元,股利所得500萬元,捐贈財團法人○基金會300萬元,若選擇股利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甲君可列報之捐贈限額為120萬元(不含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總額600萬元×20%),應納稅額97.7萬元〔(600萬元-免稅額8.8萬元-列舉扣除額1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30%-累進差額37.66萬元〕,再與股利500萬元按28%計算之應納稅額140萬元,合併報繳綜合所得237.7萬元。
特別提醒,民眾107年度如有大額捐款,選擇股利金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計算錯誤,遭稽徵機關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