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邇來卻發現部分營業人不了解銷售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逕行按照取得進貨廠商開立的統一發票為應稅或免稅營業稅類別來開立,致銷售同一種商品卻有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的情形。

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改為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後,才可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特別提醒,如未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而逕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一經查獲,其應稅銷售額將會被併計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千萬要注意,避免因無心之過而違反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