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年7月過世,生前訂約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給買方,且有土地尾款100萬元還未收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直至死亡時尚未辦妥.....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出門即可取得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安全又便利。遺產稅納.....
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
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