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
營利事業處分國外有價證券,處分所得或損失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
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
配合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為利計算查核該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規範其成交價.....
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
證券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有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漏報稅額情事,將遭補稅及處罰。【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