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報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項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付與公立醫院.....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
高雄市三民區蔡小姐問:春節年假期間進行電波拉皮等手術,其相關費用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費用之扣除,須具有醫療性質,如因車禍受傷之整型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向保險公司購買的醫療險,只需診斷證明即可申請理賠,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檢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