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7月1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10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結算申報,若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106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特別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