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法院判決所取得之利息,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所獲分配之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所得,並全數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個人如有經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因該筆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應以取得年度為所得年度,於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申報繳納。

【舉例說明】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因債權債務糾紛,雙方互告,經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利息350萬元,查得甲於104年度取得該利息350萬元,惟甲漏未申報,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如有上述相同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