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債權人遇債務人遲未履行債務時,會選擇低價出售債權以轉嫁風險。營業人如購入前述無追索權之債權,嗣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據以分配債權人應得款項,且該款項高於原購入債權之價格,營業人即應於該獲配年度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自行留存備查。
【舉例說明】
A公司於100年1月10日以4,100萬元向甲君購入無追索權1億2,000萬元之債權,嗣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並於103年7月20日獲配8,300萬元,卻未就分配款與購入價格之差額4,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及認列利息收入,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當期營業稅額2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連帶就漏報利息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予處罰。
營業人如有上述購入債權嗣經受償之情形,應於受償年度依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之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如未認列利息收入或未開立發票經查獲將予以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