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應以25%之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勿以一般營業稅率5%申報繳納。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與一般營業人適用之稅率有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
經營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
經營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25%。
營業人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未按上開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稅款致逃漏稅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並處罰。

【舉例說明】
A公司以B公司名義向信用卡公司申請刷卡機,置放於A公司店內使用,並開立B公司之統一發票。經查實際銷售者係A公司非B公司,且再進一步查核發現A公司係經營酒店,其營業稅率為25%,而B公司係一般營業人,其營業稅率為5%,B公司除幫助他人逃漏稅涉及刑罰外,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1,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375萬元,A公司除被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應依其所營項目誠實申報營業稅,亦勿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未依所營項目適用稅率開立統一發票者,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將涉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