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獲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承造乙公司之旅館新建工程(屬建築物工程)收入餘款9百萬餘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係因於104年6月才取得工程驗收證明,因此103年度未申報該工程收入餘款,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建築物於103年5月5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並經乙公司受領,乙公司於同年10月正式營運,認定承造建築物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103年5月5日,而非委建人驗收之日期,因此,遭國稅局追認工程收入9百萬餘元,除發單補徵稅額153萬餘元外,並處罰鍰91萬餘元。
特別提醒,承包建築物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與委建人之驗收證明無關,營利事業應依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列報工程收入,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