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應備文件】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
二、申請人及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
建物、土地登記謄本
五、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
六、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七、租賃合約書影本

【相關規定】
任人員應備以下資格:
(1)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證書。
(2)曾經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之結業證書。
(3)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之資格認定文件。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換發新證;建物、土地租賃期限未滿三年者,應於租賃期限屆期前續約,屆期未續約者,應予繳銷所領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案僅限適用於單一公司行號及單一營業場所,如有連鎖分店情形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

◎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設置基準:
一、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二、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三、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四、每籠犬隻皆需擁有足以隨意自由活動之空間,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現場情形要求加大其飼養面積及加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