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所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其停車費收入如屬依法徵收之規費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營業稅。
各級政府所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如符合規費法第8條第1款各機關提供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之規定,並依停車場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停車未繳費之民眾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徵收之規費,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各縣市政府委外經營之公有停車場收費,如未符合前述規費之要件者,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