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包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
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付清尾款,嗣甲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之工程款提繳至法院,惟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之系爭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與甲公司是否已向乙公司收取營業稅稅額無關,所以國稅局除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甲公司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提醒包作業者,該業別開立憑證的時限並非以收款時為時點,而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所收工程款未含營業稅額,誤以為未收取全部款項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