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施行後,除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及登錄繼續執業並加入公會且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均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依據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受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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