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財政部說明,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前依該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規定,係按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外界認為實質租稅負擔率較香港及大陸為重,致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低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又上開81年函舉例之拍賣品種類其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該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拍賣藝術品之課稅所得,改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實質租稅負擔率將落在0.3%~2.7%區間,使我國稅負與大陸、香港相當,有助提高國際收藏家來臺參與拍賣意願,活絡國內藝術品拍賣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