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修正規定,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公用事業用戶遍及全國家戶,為減少公用事業依從成本及寄送問題,爰輔以無實體電子發票為推動主軸。
財政部說明,對一般用戶而言,無須改變繳費方式,用戶繳費後,公用事業將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完成交付電子發票義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公用事業將在用戶中獎後主動通知用戶,如公用事業非自行寄發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與用戶,將由用戶持中獎當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操作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憑向郵局領獎。另外,用戶亦可自行上公用事業建置之用戶電子發票平台,或透過公用事業客服專線或語音,輸入帳單上所列印之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資訊。又多數公用事業將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列印前一期或當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利民眾獲知發票資訊。至於營業人用戶部分,配合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為便利營業人用戶人工申報營業稅,該部業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條文,明定營業人得以明細表方式,申報其自公用事業取得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其發生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取代原申報所需檢附之文件,俾落實節能減碳。

另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行業特性有別於一般營業人,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未必相同,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105年12月底前,屬各地區國稅局輔導改正之緩衝期,該營業人所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雖買受人名義未符,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該部提醒,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者,仍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前開緩衝期屆滿後依規定之進項憑證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至實際用戶為自然人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用戶名稱為營業人者,宜儘速洽請公用事業更正用戶名稱,以免影響兌獎權益。

財政部最後說明,用戶如對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仍有疑義,可逕上該部賦稅署網站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作業專區」,參閱相關宣導懶人包及問答集,並可電洽該專區所提供之各地區國稅局聯絡窗口,均有專人服務解答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