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詢問:家中父母親年邁行動不便,於104年度聘請一名看護居家照顧父母親日常起居,所支付之看護費於明(10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故家中申請看護所支付之費用,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104/12/23-【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個人聘請看護之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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